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鉅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啓 訴訟代理人 洪靜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第一商業銀│102年7月19日│17,960元│ZU0000000│││有限公司 鄭林經 │行八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