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791號債權人 陳詠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瑞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各筆債權之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
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