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 周立身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黃于玶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命原告於文到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1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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