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 許郭阿雪 被上訴人 李函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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