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33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