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9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22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 陸拾肆萬 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暨約定條款,
水電費明細表、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測報告書等各
1件,及、本票二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