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63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請原告針對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附繕本一份):㈠本件請求權基礎(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而為請求,請按各筆金
額列出)?㈡請敘明請求賠償之名譽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之金額各為若干?㈢原告請求賠償律師費8萬元,請檢附相關單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