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8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籍設桃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29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