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67號抗告人即原告 曾雅 娸法定代理人 林慧婷 相對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準用之,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23日寄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依法於107年11月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一第243、245頁)。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因該屆滿日適逢星期六、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延至107年11月5日(星期一)起算至107年11月14日(星期三)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
109年2月24日始提起抗告,有本院收狀戳可按,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本院已針對抗告人於107年11月9日提出之「違失業務職災勞工保險金刑事附帶強制民事賠償起訴狀」,以本院108年10月3日南院武行專107簡67字第1080039672號函詢問抗告人具狀之真意為何,是否有對本院108年8月31日107年度簡字第67號裁定聲明不服之意思?該函業於107年10月7日寄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依法於107年10月1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三第441、443頁)。惟迄至108年10月31日止,抗告人均未針對上開函文表示意見,復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三第445、447頁)。
四、末以,本件因抗告逾期而有不合法,業以裁定駁回抗告,尚未命抗告人補繳本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抗告人就本件裁定仍有不服而提起抗告,仍應補繳此抗告費,方屬合法,爰附此敘明之。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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