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華葳醫學美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580,5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192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368,69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