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家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請人 張智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勸告履行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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