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仕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欣鴻 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佑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