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李淑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鳳山區文山段590-33地號土地及227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丁李淑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丁帝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