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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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雄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雄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正雄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等情,有本院111年8月7日訊問筆錄、押票影本、押票回證在卷可稽。茲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宣判在案,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育賢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