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58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①新台幣陸萬伍仟零捌拾陸元②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參拾柒元,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三點八八②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新台幣貳萬伍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貳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