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3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邱進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進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金額為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元。
二、債務人邱進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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