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9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宇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文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