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陳淑卿 被告 吳震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5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媚鵑法官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