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離婚協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8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A○1訴訟代理人慶啟人律師
林博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A○2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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