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5日;另因詐欺、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3號裁定應執行4年3月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5月15日,並已移送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16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9月16日法矯字第0999040757號),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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