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99年度執聲沒公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481號)等語。
二、經查: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乙○○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3921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惟查,被告已於民國99年5月6日到案而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足按,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已緝獲歸案而不得再謂其逃匿,被告顯非在「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