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84號原告 廖建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世緯廖子圻廖雅棱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2,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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