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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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68號上訴人 林姵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霆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