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23號原告 林坤緯
曾品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創弈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6日上午9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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