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椲達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玲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3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