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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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具狀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支付清算人之報酬,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及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之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石勝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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