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 廖俊杰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查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0萬元(原聲明標的價額5480萬元+追加聲明標的金額1200萬元=66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9840元,扣除原告前繳49萬4240元,尚不足10萬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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