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璞真作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民國109年5、6、7月管理費各新臺幣7,286元,請釋明各期管理費利息起算日為何?或重新陳報請求之本金及利息。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