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81號聲請人即原告 游瑛如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2,4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