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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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家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76號上訴人 林愛倫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 李槐遜 間因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八一條、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