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姚謝瓊惠 被告 何富貴 上列被告何富貴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呈樵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