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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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60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超偉 送達代收人 沈聖瀚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明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108年度訴字第15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計算式:(607+93)X20,000X44/700=8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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