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偉國 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提出受撫養人林 呂玉盞林承諭 107年及108年度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領),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6年8月24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聲請人說明 林呂玉盞 、林承諭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林呂玉盞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㈢請提出受扶養人林呂玉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審略)
。請釋明及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林呂玉盞之扶養費用?㈣請提出受扶養人林承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審略)。
又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及負擔,請說明該名子女由聲請人單獨扶養之原因,該名子女之母有何不能分擔扶養費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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