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354號

原告 張志洋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宗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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