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得到庭閱覽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卷宗。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