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名,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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