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移調字第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聲請人甲○○
相對人丁○○代理人丙○○同上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20號因租佃爭議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軒豪書記官謝佩欣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甲○○相對人代理人丙○○相對人乙○○調解委員 莊文東 調解委員 陳本川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合意就聲請人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上所成立之三星鄉三地大字第141、142號耕地三七五租約即日起終止,並不互為租金及補償之請求。
二、相對人同意將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0.1219公頃之租用土地返還聲請人。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謝佩欣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