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31號原告 李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 律師
江苡銘 律師 馬楚涵 律師被告 劉彥緯
李峻陞 蔡宜蓁 黃宜民 上列被告劉彥緯、李峻陞、蔡宜蓁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黃宜民雖非該案被告,惟原告李美玲起訴主張被告劉彥緯、李峻陞、蔡宜蓁、黃宜民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稱「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1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原告起訴應屬適法,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