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原告 張秀翠 被告 吳茗憲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張世宗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吳茗憲、張世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張秀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