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7號上訴人 闕秀勝 被上訴人宜蘭縣製茶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賴光熾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31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