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5號上訴人宜蘭縣製茶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賴光熾 被上訴人 闕秀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35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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