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 王鵬程 原告 徐素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 李瑞得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被告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複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案號字別應為「交上訴」誤植為「交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