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聲請人 楊三妹 (即 王眾正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楊三妹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略)。
四、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五、請具狀到院釋明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