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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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方光洋受刑人邱文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光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方光洋因受刑人邱文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刑保字第27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
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出具現金1萬元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送達證書4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通知書1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附卷足憑,另受刑人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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