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榮發
鄭朝全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2754號、106年度偵字第34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孔榮發因工作細故與被告鄭朝全間存有怨懟,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19日18時28分許起,以智慧型通訊軟體LINE在公司群組內,留言稱:
「幹你娘有種過來」、「幹你娘幹你娘」。嗣鄭朝全於讀取孔榮發所發送訊息後,旋即於同日18時37分許在上揭通訊軟體LINE公司群組內,以使用LINE語音留言方式辱罵孔榮發「幹你娘老機掰」等語,均足已貶抑鄭朝全、孔榮發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孔榮發、鄭朝全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被訴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已於107年3月12日在本院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對對方之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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