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 陳靖忠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 律師被告 高鈺芳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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