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被告 黃怡碩
林文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