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4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460號
原   告  詹明炫
被   告  詹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年間透過原告朋友名義借錢給被
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108年10月18日
,被告陸續還款,尚積欠35萬元未清償,詎被告屆期未依約
還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係向原告朋友「 小如 」借錢,並非向原告借錢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其於100年間借錢給被告60萬元,被告則抗辯其係
向原告朋友「小如」借錢,原告對被告所辯不爭執,自承確
係以其朋友「小如」名義借款予被告,惟實係由原告出資借
款,且被告事後已陸續清償原告部分欠款,尚欠35萬元,是
被告上開抗辯,自堪予採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