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黃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台幣1,158,956元本息。惟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號,不在本院轄內,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尚屬有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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