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黃逸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周國珍、 周文女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1,00
0元,尚應補繳13,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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